AG平台真人 真人AG 平台官网AG平台真人 真人AG 平台官网AG平台真人 真人AG 平台官网AG真人 AG平台AG真人 AG平台总局领导好,根据市监特设发[2022]17号文件中“12、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要求”规定,压力管道元件中的无缝管件、有缝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,未通过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证书的,不得出厂。
根据TSG D7002-2006《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》附件B规定,金属压力管道元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典型产品中包括“钢制管件(弯头、三通、四通等)”。
某单位采购了一家钢制管件生产单位的钢制无缝变径管和管帽,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的是压力管道元件,需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。
该钢制管件生产单位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,许可证备注“具体产品范围见型式试验证书”,该制造单位只有写明覆盖产品类型为三通和弯头的型式试验证书。没有写明产品类型能覆盖变径管、管帽的型式试验证书。制造单位认为TSG D7002-2006中虽然有个“等”字但并没有明确变径、管帽是必须进行型式试验,因此变径、管帽不需要提供型式试验证书。
请问在此情况下,该钢制管件生产单位是否可以将该单位生产的变径、管帽按压力管道元件出厂销售。
回复:请查阅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》(TSG 07-2019)E.2.2.3,管件包括弯头、弯管、三通、四通、异径管(大小头)、管帽,所述应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后,并取得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。